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友谊街道办事处一位74岁的古稀老人邬某媛实名反映:2010年因自家房屋被煤矿征用,政府组织搬迁。邬某媛家有人口7人,但是只补偿1人,且房屋测量存在误差,其要求重新丈量房屋面积以及给予其剩余6位家人的合理补偿。因搬迁补偿款与煤矿协商不成,于是其拒绝搬迁。
邬某媛于2018年上访。2018年5月29日,准格尔旗薛家湾友谊街道办事处就邬某爱上访给出答复意见后,邬某媛不服,并向旗政府提出复查。2018年12月份,旗政府出具不再受理通知书,告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复查,故不再受理。因不满信访结果,最后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2019年9月17日被当地公安局接访押回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3月27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满后,邬某媛泪诉其悲惨遭遇。她说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纯属枉法裁判。她没有越级上访,更没有寻衅滋事,她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称当时她们家被煤矿征用,一家七口人,煤矿只给予她们家一口人24万的拆迁补偿款,这对于她们家来说,若同意拆迁,今后的生存都成问题。因补偿款协商不成她才上访的,以寻求政府给予自己及其家人一个公平公正的问题解决。2018年间,其先后到准格尔旗薛家湾友谊街道办事处、准格尔旗政府信访局、矿区移民办信访局、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逐级信访,因不满信访结果,实属无奈,才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
邬某媛声称,因为其儿子名誉权案件,她从1999年起,曾多次到旗政府及其他单位上访。基于各种原因,2008年其与准格尔旗政法委员会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旗政府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承诺。她称虽然旗政府违约,但她却按照协议书约定,没再继续上访。
(2008年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书)
(2010年7月份,旭阳砖厂即邬某媛的住地开始搬迁)
邬某媛称2018年因房屋搬迁补偿款不合理而上访,且没有越级上访,有各个信访局回复函为证和2008年之前的上访事由一点都没关系,更不是同一事件,而且那次上访她已经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不能代表我家如果再发生其他不公平的事,我就不能再上访了,就否定了我家的上访权益。我一个平民百姓,又没有社会背景,遇到不公的事又没有其他办法,唯有依靠上访来寻求解决问题。
(从煤矿给的告知书和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信访记录中可以看出,邬某媛在2018年信访的是因为搬迁问题,而且有街道办事处政府出具的答复意见,证实邬某媛并没有越级上访。)
(准格尔旗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
邬某媛称直到现在,她都没有收到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在准格尔旗看守所期间向其送达刑事判决书,自己也没有签署过判决书送达回执。在看守所因为没有收到刑事判决书,她不知道自己已被判刑。因为没有收到刑事判决书,她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其上诉权利被别有用心的人给严重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只有在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并且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通常是十五日)后,该判决书才会生效。因此,没有送达被告人,判决就不会生效,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2021年1月17日,邬某媛刑满释放。后经不懈维权,2022年2月份,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就房屋搬迁补偿事宜进行实质性地垂问后撤回了之前仅数万元低补偿的错误做法,决定给予邬某媛补偿金为75.95万元(以9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折抵补偿金60万元,余款15.95万元以现金偿清。
邬某媛认为,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在邬某媛刑满释放后补偿75.95万元,证明了其信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证实了原审的定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更证实了其因多次信访而遭到地方政府蓄意迫害与打击报复。邬某媛说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旗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涉嫌严重违法。
邬某媛认为其信访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2010年后其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她才去上访。法院却依据2008年她儿子的名誉侵权案其与旗政府签订的息诉罢诉协议书作为判刑依据,明显存在证据错误,严重不合法。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是对其在打击报复。 在此,邬某媛希望相关监管部门重视,依法发放并送达她的刑事判决书,撤销不公正判决,在其有生之年能还其清白,给个法律公正。